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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典型案例警示

  近几日多家安监公号曝光了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处罚典型案例,哪些行为导致企业被罚?一起来学习一下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15年12月,东莞市某彩印纸品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维修印刷机造成机械伤害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从业人员违反双色印刷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关闭设备电源,在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运转状态的前提下,打开印刷机的检查口,使用压缩机的对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进行吹风清理粉尘作业时,不慎掉进双色印刷机转轴的齿轮部位,造成当场身亡。

  事发企业安全管理的缺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不扎实,从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该公司没有严格对设备做管理,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符合印刷机操作实际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导致从业人员未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死者作为印刷机操作人员,在清理印刷机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而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七定义务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市安监局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992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6年6月4日17时10分左右,珠海某针织公司厂房发生一宗触电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珠海某针织公司实际经营人黄某打电话叫刘某来帮其维修厂房,屋顶有渗水现象。刘某未注册公司。

  2016年6月4日上午,刘某临时聘用姜X、王X军、高X华、彭X康等4人到珠海某针织公司厂房做施工。

  下午16时30分左右,吊机发生故障一直不运转,王X军就对吊机进行全方位检查,由于判断不了故障的具体原因,王X军就反复检查线路,同时把吊机的控制器拆开检查,并要求姜X和彭X康在旁边帮忙。

  17时10分左右,王X军在对吊机的操作控制器做维修时,突然触电倒地,站在他旁边的姜X马上把电线拨开,高X华把电箱开关闸拉下,随后姜X和彭X康立即对王X军进行抢救,并拨打120电线分左右

  直接原因:王X军无电工证违规操作检查电线、线路设备,导致触电身亡。间接原因:一是珠海某针织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施工;二是珠海某针织公司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缺乏现场的安全监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由于珠海某针织公司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事故的责任单位是珠海某针织公司。

  该公司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对维修现场的吊装作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将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珠海某针织公司对本事故负有责任,认定为事故责任单位。

  事故单位的主要责任者是珠海某针织公司负责人黄某。黄某作为公司全面负责人,没有建立、建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及时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一)、(二)、(五)项的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黄某为该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者。

  死者王某安全意识淡泊,无电工证违规操作检查电线、线路设备,导致事故的发生,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由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监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珠海某针织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某作出罚款1.98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中山市安全监管局东凤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原料,工人正在进行危化品生产作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负责人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当即责令企业停止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和对该公司两种底漆产品做证据现行保存,并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山安监

  2017年5月11日至12日,广东省安监局、珠海市安监局和高栏港经济区安监局有关执法人员对珠海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苯酐生产区域现场可燃气体检测仪报警信号未接入操作室,并且该企业工厂的苯乙烯储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器、苯乙烯储罐未设置事故泄压设备、顺酐装置正丁烷、异丁烷中间储槽4台安全全阀排放管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承认检查出的问题属实,并称该公司每月都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但主要都是动态的问题;该公司安全经理潘某也承认所查问题属实,并反映该公司有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016年2月,寮步安监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共有7名从事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其中3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该公司后续根据安监部门的整改指令,已对原未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调岗处理,同时承诺聘请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焊工)进行焊接作业。

  案例一: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事实:2016年12月27日,玛纳斯安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在玛纳斯河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执法人员当即下发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马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三同时”工作。2017年3月21日,安监局巡查时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擅自将封条解封继续施工并将现场管道全部掩埋。

  案例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实:2017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检查,在对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11条隐患,并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存在隐患;2、特殊工种存在无证上岗焊接切割作业;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如实填写;4、未依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同时通知直接监督管理的昌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跟踪、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处罚:以上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处罚;第五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5月5日,呼图壁安监局在对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工人员证件不符、无证上岗作业,起重机检测报告过期、锅炉检验报告过期,未依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违法行为。

  017年5月12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做安全检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隐患14条,责令企业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5月22日,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做复查时发现该企业10条隐患未整改,其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事实:2017年5月18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木萨尔县三辰砂石料厂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组织试机生产,安监局执法人员当场立即发出《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立马停止一切生产活动。6月20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企业又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活动。

  事实:2017年5月30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发现新疆天电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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