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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项目
2013年出书资历基础知识考试:出书物的印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书物印刷或许仿制事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阅答应,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挂号后,方可从事出书物的印刷或许仿制。未经答应并依法挂号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仿制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

  第三十二条 出书单位托付印刷或许仿制单位印刷或许仿制出书物的,必需要供给契合国家规则的印刷或许仿制出书物的有关证明。印刷或许仿制单位不得承受非出书单位和个人的托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许仿制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印刷或许仿制单位不得私行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许仿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许仿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同意,能够接受境外出书物的印刷或许仿制事务;可是,产品应当悉数运送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托付印刷或许仿制的出书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部门审阅。托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挂号存案。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许仿制单位理应当自完结出书物的印刷或许仿制之日起一年内,留存一份接受的出书物样本备检。

  第三十五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事务的发行单位,经国务院出书行政部门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事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事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有关行政部门审阅答应,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事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书物的零售事务。

  第三十七条 出书单位能够发行本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不得发行其他出书单位出书的出书物。

  第三十八条 印刷或许仿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许仿制、发行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出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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