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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没有正常处理直接排放!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受处分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网10日发布行政处分信息,因废气没有正常处理直接排放,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行政处分。

  2023年8月9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绿剑”穿插执法查看,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了查询,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查看时,你公司配胶罐和镜片复合机现场正在出产,在出产的悉数进程中有配胶及复合废气(非甲烷总烃)发生,但未按规则正常运转水喷淋废气管理设备,导致废气未正常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改变记载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2份、授权托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状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受托付人身份以及受托付的相关权限;

  2. 2023年8月9日现场查看(勘测)笔录1份和现场相片依据7张,经过现场依法查询,证明该公司现场正在出产,坐落楼顶水喷淋废气管理设备未运转,引风机正常运转的行为状况;

  3.2023年8月7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厂区内部空间及出产车间安置状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企业来供给切当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状况;

  5.《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眼镜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污染影响类)中7、8、24、25页复印件、《关于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眼镜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检查定见的函》(温环龙建【2019】15号)复印件、《关于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眼镜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检查定见的函》(温环龙建【2022】26号)复印件、《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眼镜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验定见》复印件、《温州领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眼镜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验定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经过环评批阅、竣工环境保护检验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验以及VOCs年排放量的状况;

  6.温州市小微危废一站式收运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第三方签定危废转运协议;

  7.房子租借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温州亿科印刷有限公司确认租借联系;

  10.《收购证明》、《产品安全数据表》(JC-33PVA胶水专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NO08443718)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运用聚乙烯醇和乙醇质料及质料成分组成信息的状况;

  11.2023年9月8日查询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进一步查明发生含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违法现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当即改正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则运用污染防治设备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公司做处分。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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