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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公民共和国新闻出书总署令第36号发布《图书出书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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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书处理规则》现已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书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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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书,加强对图书出书的监督处理,促进图书出书的展开和昌盛,根据国务院《出书处理条例》及相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图书,是指书本、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像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书总署确认的其他内容载体方式。

  第三条 图书出书有必要坚持为公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维、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维,坚持科学展开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书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准则,传达和堆集有益于前进民族素质、推进经济展开、促进社会调和与前进的科学技术和文明知识,宏扬民族优异文明,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丰厚公民群众的精力文明生活。

  第四条 新闻出书总署担任全国图书出书的监督处理作业,建立健全监督处理准则,拟定并实施全国图书出书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书的监督处理作业。

  图书出书单位合法的出书活动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不合法搅扰、阻挠、损坏。

  第六条 新闻出书总署对为展开、昌盛我国图书出书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图书出书单位及个人给予奖赏,并评选奖赏优异图书。

  第七条 图书出书职业的社会团体依照其规章,在新闻出书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自律处理。

  第八条 图书由依法建立的图书出书单位出书。建立图书出书单位须经新闻出书总署赞同,获得图书出书许可证。

  本规则所称图书出书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经新闻出书总署赞同并实施挂号注册手续的图书出书法人实体。

  (五)有习惯图书出书需求的安排安排和契合国家规则资历条件的编辑出书专业人员;

  (六)有确认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有必要是在境内持久寓居的具有彻底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建立图书出书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契合国家关于图书出书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中心在京单位建立图书出书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请求,经主管单位审阅赞同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书总署批阅。

  我国公民和我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体系建立图书出书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请求,经我国公民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书局审阅赞同后,报新闻出书总署批阅。

  其他单位建立图书出书单位,经主管单位审阅赞同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审阅赞同后,报新闻出书总署批阅。

  第十二条 新闻出书总署应当自收到建立图书出书单位请求之日起90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并直接或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书面告诉主办单位;不赞同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请求建立图书出书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书总署赞同文件之日起60日内处理如下注册挂号手续:

  (一)持赞同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收取图书出书单位挂号表,经主管单位审阅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

  (二)图书出书单位挂号表一式五份,图书出书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书总署存案;

  (三)新闻出书总署对图书出书单位挂号表审阅后,在10日内经过我国规范书号中心分配其出书者号并告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对图书出书单位挂号表审阅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书许可证;

  (五)图书出书单位持图书出书许可证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挂号手续,依法收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图书出书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书总署赞同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处理注册挂号手续,赞同文件自行失效,挂号机关不再受理挂号,图书出书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赞同文件缴回新闻出书总署。

  图书出书单位自挂号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书的,由原挂号的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刊出挂号,回收图书出书许可证,并报新闻出书总署存案。

  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产生前款所列景象的,图书出书单位能够向原挂号的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请求延期。

  第十五条 图书出书单位应当具有法人条件,经核准挂号后,获得法人资历,以其悉数法人产业独立承当民事职责。

  第十六条 图书出书单位改动称号、主办单位或许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兼并或许分立,改动本钱结构,依照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挂号手续。

  图书出书单位除前款所列改动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改动,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检查赞同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请求改动挂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报新闻出书总署存案。

  第十七条 图书出书单位中止图书出书的,由主办单位提出请求并经主管单位赞同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处理刊出挂号,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报新闻出书总署存案。

  第十九条 任何图书不得含有《出书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国家规则制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出书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类别的图书,实施资历准入准则,出书单位须依照新闻出书总署赞同的业务范围出书。具体方法由新闻出书总署另行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书实施严重选题存案准则。触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严重选题,触及严重革新体裁和严重前史体裁的选题,应当依照新闻出书总署有关选题存案处理的规则处理存案手续。未经存案的严重选题,不得出书。

  第二十三条 图书出书实施年度出书方案存案准则。图书出书单位的年度出书方案,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审阅后报新闻出书总署存案。

  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书单位实施选题证明准则、图书稿件三审职责准则、职责编辑准则、职责校正准则、图书重版前审读准则、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准则等处理准则,保证图书出书质量。

  图书出书质量须契合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和新闻出书总署关于图书出书质量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图书运用我国规范书号或许全国一致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契合有关规范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图书出书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出售或许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单位的称号、我国规范书号或许全国一致书号。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书单位不得以一个我国规范书号或许全国一致书号出书多种图书,不得以我国规范书号或许全国一致书号出书期刊。我国规范书号运用处理方法由新闻出书总署另行规则。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书单位租型出书图书、协作出书图书、出书自费图书须依照新闻出书总署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条 图书出书单位与境外出书安排在境内展开协作出书,在协作出书的图书上两边一起署名,须经新闻出书总署赞同。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书单位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在其出书的图书上载明图书版别记载事项。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书单位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出书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并依照国家规则运用印刷托付书。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书单位须恪守国家计算规则,依法向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报送计算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书单位在图书出书30日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国家图书馆、我国版别图书馆、新闻出书总署免费送交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书进行监督处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书单位的审阅挂号、年度核验及其出书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价等处理作业。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书处理实施审读准则、质量保证处理准则、出书单位分级处理准则、出书单位年度核验准则和出书从业人员职业资历处理准则。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书总署担任全国图书审读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出书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时向新闻出书总署提交审读陈述。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能够根据新闻出书总署《图书质量处理规则》等规则,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第三十九条 新闻出书总署拟定图书出书单位等级评价方法,对图书出书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分级处理。

  (一)图书出书单位提出年度自查陈述,填写由新闻出书总署一致印制的图书出书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书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阅盖章后,在规则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书单位自查陈述、图书出书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资料30日内予以审阅查验、出具审阅定见,报送新闻出书总署;

  (三)新闻出书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书单位年度核验资料和审阅定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经过年度核验的批复;

  (四)图书出书单位持新闻出书总署予以经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书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处理挂号手续。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在暂缓年度核验期间,图书出书单位除教科书、在印图书可持续出书外,其他图书出书一概中止。缓验期满,依照本规则从头处理年度核验手续。

  对不予经过年度核验的图书出书单位,由新闻出书总署吊销图书出书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刊出挂号。

  第四十三条 年度核验成果,新闻出书总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能够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五条 图书出书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契合国家规则的任职资历和条件。

  图书出书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与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安排的岗位培训,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干上岗。

  第四十六条 图书出书单位违背本规则的,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能够采纳下列行政办法:

  警示告诉书由新闻出书总署拟定一致格局,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图书出书单位,并抄送违法图书出书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未经赞同,私行建立图书出书单位,或许私行从事图书出书业务,冒充、假造图书出书单位称号出书图书的,依照《出书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书单位出书含有《出书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国家规则制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依照《出书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书单位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依照《出书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处分。

  第五十条 图书出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依照《出书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

  (一)改动称号、主办单位或许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兼并或分立、改动本钱结构,未依法处理批阅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图书出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则运用我国规范书号或许全国一致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

  (三)图书出书单位私行在境内与境外出书安排展开协作出书,在协作出书的图书上两边一起署名的;

  (五)图书出书单位托付非依法建立的出书物印刷单位印刷图书的,或许未依照国家规则运用印刷托付书的。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书单位租型出书图书、协作出书图书、出书自费图书,违背新闻出书总署有关规则的,由新闻出书总署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书行政部门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书单位出书质量不合格的图书,根据新闻出书总署《图书质量处理规则》处分。

  第五十四条 图书出书单位未依法向新闻出书行政部门报送计算资料的,根据新闻出书总署、国家计算局联合发布的《新闻出书计算处理方法》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图书出书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应奉告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能够经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对图书出书单位作出行政处分,新闻出书行政部门能够主张其主办单位或许主管单位对直接职责人和首要担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许调离岗位。

  自本规则实施起,此前新闻出书行政部门对图书出书的其他规则,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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